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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条件
1、区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且资产总额帐面值在2000万元以上;
3、区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阜投资的项目;
4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认为需要核准的项目。
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注意: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后,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晰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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