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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办事代理工作投诉督查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全程办事代理制

    在我局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区委、区政府对开展“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示精神,服从、服务于全局各项中心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条  开展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财政局成立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隶属于全程办事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科,具体负责投诉督查工作。

    第四条  局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对全局参与全程办事代理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

    第五条  局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科室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要求被调查的科室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调查科室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的工作程序由投诉受理、分类办理、调查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第七条 局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对全程办事代理制实施中出现的群众投诉进行受理。受理条件是:1、投诉人应告知或写明自己的姓名、电话、地址、具体投诉事项;2、投诉对象为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3、投诉事项必须是财政局全程办事代理承办的事项。具体投诉行为表现为:

   (1)不依法行政、不执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行为;
   (2)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4)违反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全程办事代理制度的行为;
   (5)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6)乱收费、乱罚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7)属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追究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门政发9号)第五条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1、即办:对简单的可以当即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解释或解决。
    2、承诺办: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投诉事项,涉及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要向投诉人承诺办理期限。同时通知全程代理人及具体办理人,经调查核实后办理;对重点投诉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和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突发事件,经局全程办事代理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协调有关科室办理。

    第九条 局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对简单的投诉事项当天处理;对一般性问题的投诉事项三天内处理;对涉及问题较复杂或问题严重的投诉事项在投诉十天内处理。

    第十条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视不同情况,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追究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暂行办法》(门政发(2004)9号)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l.被投诉人经查属于工作失误的,应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2.被投诉人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3.被投诉人确有问题需要给予其行政告诫的,由局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对其进行行政告诫。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一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一年内被行政告诫两次或被通报批评处理的,当年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4.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实行两次行政告诫或通报批评无效的,按照《财政局奖金发放管理办法》扣发奖金,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处以引咎辞职、免职、调离岗位、待岗、辞退。
    5.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构成严重违纪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被局全程办事代理投诉督查办公室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科室,当年不得评为局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科室,取消该科室全程代理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人教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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